* (1) 持有根據《人事登記條例》(第177章) 所簽發香港身份證的人士,但若該人士是憑藉其已獲入境或逗留准許而獲簽發香港身份證,而該准許已經逾期或不再有效則除外; 或(2) 持有《入境條例》(第115章)所指明的《豁免登記證明書》